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吴商初字第96号
原告:闵兴华。
委托代理人:洪秀英。
被告:陆永良。本院在审理原告闵兴华诉被告陆永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1月14日向原告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催交,原告仍未预交且未提出缓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盛丽萍
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吴 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