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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吴商初字第96号

闵兴华与陆永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01-20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闵兴华,陆永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吴商初字第96号

原告:闵兴华。

委托代理人:洪秀英。

被告:陆永良。本院在审理原告闵兴华诉被告陆永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1月14日向原告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催交,原告仍未预交且未提出缓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盛丽萍

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吴 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