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稿纸发文字号:(2012)浙台商终字第639号缓急密级签发:合议庭成员审核:拟稿:份数:10份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台商终字第6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佳伦车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明。
委托代理人:张梁。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加聪。
委托代理人:邱素娟。
上诉人浙江佳伦车业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徐加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2012)台椒商初字第20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浙江佳伦车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浙江佳伦车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属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浙江佳伦车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上诉人浙江佳伦车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何敏军
审 判 员 梅矫健
代理
审判员 马永飞
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代
书 记员 杨啸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