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平法执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招广南,居民。被执行人陈伟,居民。被执行人江林,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广南与被执行人陈伟、江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按照和解协议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2012)平民初字第576号民事调解书执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少华
审判员 李民基
审判员 张小甲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肖 丹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