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阳民初字第0379号原告无锡惠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惠仲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晓青(受该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江苏万仕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市江南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友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振华(受该公司特别授权委托),男,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杨学会(受该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江苏锐观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惠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宇公司)诉被告无锡市江南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惠宇公司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惠宇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宇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惠宇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可家
人民陪审员 臧效年
人民陪审员 钱亚娟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 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