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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阳民初字第0379号

无锡惠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无锡市江南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27
公开日期
2014-03-10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无锡惠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无锡市江南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阳民初字第0379号原告无锡惠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惠仲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晓青(受该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江苏万仕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市江南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友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振华(受该公司特别授权委托),男,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杨学会(受该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江苏锐观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惠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宇公司)诉被告无锡市江南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惠宇公司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惠宇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宇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惠宇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可家

人民陪审员  臧效年

人民陪审员  钱亚娟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 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