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宜秀民二初字第00148号
原告:苏先宏,男,197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被告:庐江县庐城家普劳务工程队,庐江县庐城镇绣溪新村(社居委)。
法定代表人:鲍家普,队长。
被告:章义月,男,196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
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西矿街13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先宏与被告庐江县庐城家普劳务工程队、章义月、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先宏于2013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先宏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先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56元,由原告苏先宏减半负担5228元。
审 判 长 卢文忠
代理
审判员 吴青花
人民陪审员 夏尚明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