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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驿民初字第3195号

张留刚与王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24
公开日期
2018-06-28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留刚,王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驿民初字第3195号原告张留刚,男,197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王东兴,河南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超,男,198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梅军安,男,197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委托代理人杨文华,男,195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留刚诉被告王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留刚于2013年1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留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建立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伟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