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余余民初字第2号
原告:冯沛其。
被告:孙军。
原告冯沛其诉被告孙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冯沛其在接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不申请缓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谈建明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杜 洁
冯沛其与孙军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余余民初字第2号
原告:冯沛其。
被告:孙军。
原告冯沛其诉被告孙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冯沛其在接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不申请缓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谈建明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杜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