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江汉执字第00768-1号申请执行人黄丹丹,女,198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武汉市江汉区金隆化妆品商行,经常场所武汉市江汉区前进一路110号景XX庭C栋1单元27层2701室。实际经营者金良贵。申请执行人黄丹丹与被执行人武汉市江汉区金隆化妆品商行(金良贵)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武汉市江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江劳人仲裁字(2013)字第005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丹丹于2013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武汉市江汉区金隆化妆品商行(金良贵)支付2012年5月27日至2012年12月31日二倍工资差额14367.83元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000元,两项共计16367.82元,承担执行费用146元。本院已依法受理黄丹丹的执行申请。本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黄丹丹于2013年11月20日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黄丹丹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武汉市江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江劳人仲裁字(2013)字第0055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邓 军
代理
审判员 刘志雄
代理
审判员 鲁 林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周中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