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迁民初字第273号原告戈少利,男,197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徽省淮南市。被告迁西县中兴矿业有限公司。地址迁西县汉儿庄乡。法定代表人钟升,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戈少利诉被告迁西县中兴矿业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李荣兴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戈少利于2013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迁西县中兴矿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戈少利撤回对被告迁西县中兴矿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戈少利承担。
审判员 李荣兴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杜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