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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即执字573号

张保军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24
公开日期
2014-06-11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保军,聂仁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即执字573号申请执行人张保军。被申请人聂仁明,约25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保军与被执行人聂仁明租赁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09)即商字第226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冬梅

审判员  张 涛

审判员  周学成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江世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