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即执字573号申请执行人张保军。被申请人聂仁明,约25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保军与被执行人聂仁明租赁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09)即商字第226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冬梅
审判员 张 涛
审判员 周学成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江世清
张保军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即执字573号申请执行人张保军。被申请人聂仁明,约25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保军与被执行人聂仁明租赁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09)即商字第226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冬梅
审判员 张 涛
审判员 周学成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江世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