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三初字第0012号原告北京凯必盛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昌平区水库路22号。法定代表人隋小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楠,该公司法务主管。委托代理人陈刚,天津地区市场营销。被告天津住宅集团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武清区梅厂镇福源开发区16号。法定代表人康庄,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健,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佳,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凯必盛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住宅集团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凯必盛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凯必盛建筑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北京凯必盛建筑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俊敏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