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舟岱商初字第32号原告上海万集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鹤倩。委托代理人徐政。委托代理人王一秋。被告金海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国锋。委托代理人陈序。委托代理人孙杰。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万集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金海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上海万集贸易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钟芳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钱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