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吴康商初字第103号
原告:沈永江。
被告:湖州岱兴电器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建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永江与被告湖州岱兴电器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沈永江在法定时间内未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明确表示不予交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沈永江自动撤回对被告湖州岱兴电器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处理。
审判员 崔颂文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戴高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