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德中法执字第166-4号
申请执行人: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支行
被执行人:山东方兴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宁津县凤树建筑开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宁津县润康木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宁津县亚东纺织机械助剂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宁津县蓝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宁津县榕达商贸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德州顺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杨万兴,男,1975年7月19日出生,住山东省宁津县城区。
被执行人:傅凤树,男,1957年7月21日出生,住山东省宁津县。
被执行人:李振梅,女,1962年11月30日出生,住山东省宁津县。
被执行人:张书良,男,1974年3月3日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城区。
被执行人:邢春婧,女,1973年8月20日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城区。
被执行人:胡建军,男,1971年5月24日出生,住山东省宁津县城区。
被执行人:周金玲,女,1972年2月13日出生,住山东省宁津县城区。
被执行人:李建,男,1977年9月5日出生,住山东省宁津县。
被执行人:张红梅,女,1979年8月26日出生,住山东省宁津县。
被执行人:李娟,女,1977年2月1日出生,住山东省平原县。
被执行人:苏宁,男,1975年4月7日出生,住山东省宁津县城区。本院于2012年12月3日作出(2012)德中法执字第166-1、166-2、166-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各项财产。现因申请执行人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支行与被执行人山东方兴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并签署了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特向本院书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山东方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房产、机器设备及房屋所占的土地使用权的查封。
二、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山东方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煤炭约2万2千吨的查封。
三、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娟、杨万兴在银行的帐户存款280万元的查封。
四、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娟所有的汽车四辆(1.车牌号N3L888车型TRUAFB8J奥迪牌汽车;2.车牌号N3F222车型SQR7110S21奇瑞牌汽车;3.车牌号NF8J99车型HG7180CAA思迪牌汽车;4.车牌号N3A678车型SVW7182QQD桑塔纳牌汽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战军
审判员 张志秋
审判员 马丽华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晓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