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牌商初字第29号
原告:王全友。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楼旭东、赵子文。
被告:周秉杰。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全友与被告周秉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全友于2013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秉杰的起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原告王全友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周秉杰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全友撤回对被告周秉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全友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肖志姣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