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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甬民申字第4号

朱立新与戚娟娣不当得利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24
公开日期
2014-06-17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朱立新,戚娟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甬民申字第4号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朱立新。

被

申请人(原审被告):戚娟娣。申请再审人朱立新因与戚娟娣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余姚市人民法院(2012)甬余泗民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朱立新申请再审称:认定2万元用于双方的共同生活错误;被申请人实际收到了申请再审人29万元,而非27万元。请求再审改判。

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与被申请人于2007年下半年经人介绍确定恋爱关系,同年11月开始同居,直至2008年6月份,双方出现矛盾。在此期间,被申请人为共同生活购置日常用品,支付日常生活费用,符合情理。一审法院根据案情酌情认定双方用于共同生活的款项为2万元,并无不妥。根据一审期间双方提供的证据,可证明被申请人共从申请再审人处所得款项共计27万元,事实清楚。综上,朱立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之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再审人朱立新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金米

代理

审判员  杜海平

代理

审判员  何传兵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代

书 记员  周维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