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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执字第401号

刘钊宇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24
公开日期
2014-06-10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钊宇,青岛朗夫包装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即执字第401号

申请执行人:刘钊宇。

被执行人:青岛朗夫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楼子疃村,组织机构代码66785769-4。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钊宇与被执行人青岛朗夫包装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2012)即民初字第79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姜永收

审判员  张春波

审判员  于周旭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正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