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一初字第198号原告海南永安印刷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儒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亚敏,海南广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挺彪,海南广哲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海南椰派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XX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钟淑娴,该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南永安印刷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椰派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海南永安印刷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南永安印刷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南永安印刷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360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郑忠东
审 判 员 吴永红
人民陪审员 陈小月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黄丽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