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金婺汤民初字第3号

浙江金华广福医院与盛登兴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24
公开日期
2014-01-20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江金华广福医院,盛登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婺汤民初字第3号

原告:浙江金华广福医院。

法定代表人:王永兴。

委托代理人:钱磊。

被告:盛登兴。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金华广福医院诉被告盛登兴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金华广福医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金华广福医院负担。

审 判 员 杨君花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代

书记员 叶林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