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婺汤民初字第3号
原告:浙江金华广福医院。
法定代表人:王永兴。
委托代理人:钱磊。
被告:盛登兴。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金华广福医院诉被告盛登兴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金华广福医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金华广福医院负担。
审 判 员 杨君花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代
书记员 叶林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