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商终字第1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吕倩。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培卫。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应浦冲。
上诉人吕倩为与被上诉人张培卫、应浦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2)金永商初字第19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吕倩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不履行上诉人的诉讼义务,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吕倩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2)金永商初字第1932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楼淑馨
审 判 员 黄玉强
审 判 员 汤 泉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代
书记员 项蓓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