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民初字第1140号
原告:慈溪市浒山街道阳明社区景和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代表人:朱万海,该业主委员会主任。
被告:潘行娣。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浒山街道阳明社区景和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诉被告潘行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潘行娣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浒山街道阳明社区景和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
审 判 员 鲁裕泉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代
书记员 胡瀚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