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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福法民三初字第2523-2号

02深圳中信物业开发有限公司与余萍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7-04-26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深圳中信物业开发有限公司,余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三初字第2523-2号原告深圳中信物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与同心路交汇处中信城市广场办公室第8层,组织机构代码618831826。法定代表人陈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伦华,广东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萍,女,汉族,1953年10月2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上列原告诉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2)深福法民三初字第252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了被告余萍名下价值300万元的财产,并查封了原告的担保人深圳中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用于担保的位于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百花路长城大厦6栋B207的房产(深房地字第××号)。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月1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并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1月22日作出(2012)深福法民三初字第252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已审理终结。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余萍名下价值300万元财产的查封;

二、解除对原告的担保人深圳中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用于担保的位于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百花路长城大厦6栋B207的房产(深房地字第××号)的查封。

审判员 张 敏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黄麟舒第2页,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