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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仙行初字第1号

仙游县泰丰阁古典家具有限公司与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何明清不服工伤认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4-01-07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仙游县泰丰阁古典家具有限公司,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何明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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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仙行初字第1号原告仙游县泰丰阁古典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游县。法定代表人郑剑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颜金华,系仙游县泰丰阁古典家具厂厂长。被告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莆田市。法定代表人郑重,局长。委托代理人肖兰英,副局长。委托代理人潘紫先,系仙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部。第三人何明清,住所地宁德市蕉城区。原告仙游县泰丰阁古典家具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次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仙游县泰丰阁古典家具有限公司以本案经协调已解决清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以本案经协调已解决清楚���由自愿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也未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仙游县泰丰阁古典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五十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二十五元,由原告仙游县泰丰阁古典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丽仙

审 判 员  林向阳

人民陪审员  张文胜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林颖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