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耀民初字第00438号
原告:童某某,女,1986年12月4日生,汉族,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农民。
被告:杨某某,男,1983年11月24日生,汉族,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农民。本院在审理童某某诉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童某某于2014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杨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童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他人利益,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童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的150元由童某某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海平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