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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川法民初字第00137号

龚明超与谷天明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 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4-01-14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龚明超,谷天明,谷光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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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川法民初字第00137号原告龚明超,男,194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郑后选,重庆华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谷天明,男,1964年1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谷光云(谷天明之父),1941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殷国松,重庆市南川区南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明超与被告谷天明、谷光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龚明超于2013年1月22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龚明超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龚明超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明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20元,减半交纳4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龚明超负担。

审判员  韦云华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