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北商初字第57号
原告:王荣衣。
被告:李建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荣衣诉被告李建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荣衣撤回对被告李建德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王荣衣承担。(本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胡 馨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代
书 记员 华飞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