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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北商初字第57号

王荣衣与李建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4-04-01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荣衣,李建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北商初字第57号

原告:王荣衣。

被告:李建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荣衣诉被告李建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荣衣撤回对被告李建德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王荣衣承担。(本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胡 馨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代

书 记员 华飞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