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龙商初字第32号
原告:周国民,
被告:张红兵,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国民与被告张红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红兵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国民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国民撤回对被告张红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国民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吴菊仙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渝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