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齐赵商初字第934号

杨荣美与孔德平、齐河县工商联会员企业互助商会借款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5-12-16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荣美,孔德平,齐河县工商联会员企业互助商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齐赵商初字第934号

原告:杨荣美,女,汉族,住齐河县。

委托代理人:李恩惠,齐河县齐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孔德平,男,汉族,住齐河县。

委托代理人:李勇,齐河县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齐河县工商联会员企业互助商会。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荣美诉被告孔德平、齐河县工商联会员企业互助商会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1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荣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杨克河

审判员  石 建

审判员  鞠 健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姚一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