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齐赵商初字第934号
原告:杨荣美,女,汉族,住齐河县。
委托代理人:李恩惠,齐河县齐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孔德平,男,汉族,住齐河县。
委托代理人:李勇,齐河县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齐河县工商联会员企业互助商会。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荣美诉被告孔德平、齐河县工商联会员企业互助商会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1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荣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杨克河
审判员 石 建
审判员 鞠 健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姚一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