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桦民一初字第577号
原告:崔进荣,女。
被告:赵树先,男。
被告:逄焕成,男,其他情况不详。
被告:白山市东旭物资贸易公司。
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白山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崔进荣与被告赵树先、逄焕成、白山市东旭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白山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崔进荣于2013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进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退还给原告崔进荣。
审 判 长 庞玉占
代理
审判员 王晓宏
人民陪审员 张 莉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红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