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一初字第00029号
原告:曹锡虎,男,1974年12月18日生,汉族。
被告:马鞍山南方工程准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雨山区花园路名雅居南大门一楼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徐盛强,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曹锡虎与被告马鞍山南方工程准备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曹锡虎于2013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曹锡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曹锡虎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334.5元(已减半收取),由曹锡虎负担。
审判员 葛夷畅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卢青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