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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商初字第0008号

高健与高正印、孙一芹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20-06-23
所属地区
江苏省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高健;高正印;孙一芹;王青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商初字第0008号原告高健,职员。被告高正印,农民。被告孙一芹,农民。被告王青新,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健诉被告高正印、孙一芹、王青新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健于2013年1月22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健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高健负担。

审判员  孙武正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