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商初字第0008号原告高健,职员。被告高正印,农民。被告孙一芹,农民。被告王青新,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健诉被告高正印、孙一芹、王青新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健于2013年1月22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健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高健负担。
审判员 孙武正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