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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吉丰执字第442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谷子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7-03-13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吉林市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谷子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吉丰执字第442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吉林市昌邑区天津街。

法定代表人:刘梦友,该联社主任。

被执行人:谷子丰,男,195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昌邑区。申请执行人吉林市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谷子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2月11日,在本院立案申请执行。立案后,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的(2012)吉丰民二初字第25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现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2)吉丰民二初字第2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曹国光

审 判 员 赵文明

审 判 员 王      昊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代理

书记员 高   瑞   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