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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开华商初字第29号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华埠信用社与谢春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4-03-08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华埠信用社,谢春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开华商初字第29号

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华埠信用社。

法定代表人:吾幸桃。

委托代理人:应智萍。

被告:谢春福。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华埠信用社与被告谢春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通知,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华埠信用社未按通知要求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方小兵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孙 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