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莱州执字第179-1号申请执行人莱州市博大机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方建军,男,197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第三人娄淑丽,女,197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莱州市博大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方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方建军与第三人娄淑丽系夫妻,本案债务形成于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娄淑丽为本案的被执行人。限被执行人娄淑丽于本裁定书送达后三日内和被执行人方建军共同给付申请执行人莱州市博大机械有限公司装载机款及配件款257212元,诉讼费7078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逾期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绍光
审判员 孙建东
审判员 邓惠军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洪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