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绥民初字第00146号原告马某某,男,汉族。被告雷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
二0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小侠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浩宇 关注公众号“”
马某某与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绥民初字第00146号原告马某某,男,汉族。被告雷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
二0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小侠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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