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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绥民初字第00146号

马某某与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马某某,雷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绥民初字第00146号原告马某某,男,汉族。被告雷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

二0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小侠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浩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