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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洋民初字第00182号

何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4-05-29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何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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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洋民初字第00182号原告何某某,女,汉族,���民。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某某,陕西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3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代

审判员  马忠成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