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洋民初字第00182号原告何某某,女,汉族,���民。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某某,陕西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3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代
审判员 马忠成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