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红 诉 杨 虎 离 婚 纠 纷 二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中民一终字第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红,女,汉族,生于1981年6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虎,男,汉族,生于1978年3月。
上诉人刘红因与被上诉人杨虎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2012)金民一初字第9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红于2013年1月22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属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未侵犯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红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刘红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尚晓霞
审 判 员 吴建红
代理
审判员 蔡中利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许春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