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保字第00005号申请人王育德。被申请人任军玲。
申请人王育德为防止被申请人将财产转移,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于2013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请求查封、扣押陕CKK0**号轿车一辆,并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王育德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陕CKK0**号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魏 斌
代理
审判员 李亚维
代理
审判员 任伟圣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