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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秦民保字第00005号

申请人王育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7-12-27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育德,任军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保字第00005号申请人王育德。被申请人任军玲。

申请人王育德为防止被申请人将财产转移,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于2013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请求查封、扣押陕CKK0**号轿车一辆,并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王育德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陕CKK0**号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魏 斌

代理

审判员  李亚维

代理

审判员  任伟圣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