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民申字第1336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彩珍。
委托代理人:陈丽萍。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世才。再审申请人陈彩珍因与被申请人王世才相邻用水、排水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湖民终字第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陈彩珍于2013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
本院认为,陈彩珍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陈彩珍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侯黎明
代理
审判员 蒋旭东
代理
审判员 陆秋婷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代
书 记员 余之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