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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民申字第1336号

陈彩珍与王世才相邻用水、排水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4-05-29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案由
相邻用水、排水纠纷
当事人
陈彩珍,王世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民申字第1336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彩珍。

委托代理人:陈丽萍。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世才。再审申请人陈彩珍因与被申请人王世才相邻用水、排水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湖民终字第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陈彩珍于2013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

本院认为,陈彩珍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陈彩珍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侯黎明

代理

审判员  蒋旭东

代理

审判员  陆秋婷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代

书 记员  余之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