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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衢江商初字第1773号

浙江南孔律师事务所与柴斌破产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4-03-17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破产撤销权纠纷
当事人
浙江南孔律师事务所,柴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江商初字第1773号

原告:浙江南孔律师事务所。

诉讼代表人:叶国平。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郁俭。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应玉锦。

被告:柴斌。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南孔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毛肖东、柴美娟破产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南孔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浙江南孔律师事务所作为破产的公益债务,从江山市安泰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财产中支付。

审 判 长  余小成

审 判 员  仲 舒

代理

审判员  姜 涛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蒋恺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