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江商初字第1773号
原告:浙江南孔律师事务所。
诉讼代表人:叶国平。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郁俭。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应玉锦。
被告:柴斌。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南孔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毛肖东、柴美娟破产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南孔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浙江南孔律师事务所作为破产的公益债务,从江山市安泰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财产中支付。
审 判 长 余小成
审 判 员 仲 舒
代理
审判员 姜 涛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蒋恺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