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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执字第00302号

郭平利与西安市长安区五星街道办事处共同村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征地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4-12-17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平利,西安市长安区五星街道办事处共同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五星街道办事处共同村第一村民小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00302号申请执行人郭平利。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五星街道办事处共同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朱雪峰,系该村委会主任。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五星街道办事处共同村第一村民小组。负责人暴买社,系该村民小组组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长民初字第0057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西安市长安区五星街道办事处共同村村民委员会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五星街道办事处共同村村民委员会以西安市长安区五星街道共同村村民委员会名义的存款883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民利

审判员  魏 华

审判员  郑 潇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军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