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台温执异字第2号 异议人:林翠娟。
申请执行人:黄浩。
被执行人:朱正华。
被执行人:俞刚。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浩与被执行人朱正华、俞刚过程中,异议人林翠娟对本院查封、拍卖异议人林翠娟与被执行人朱正华共有的坐落在椒江区百姓家园58号楼3单元901室房屋的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本院立案后向其送达了开庭传票,但异议人林翠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听证。
本院认为,异议人林翠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听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异议人林翠娟撤回执行异议申请处理。
审判长 孙建宏
审判员 汪德锋
审判员 张贤初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毛魏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