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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吴康民初字第23号

于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4-03-24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于某,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吴康民初字第23号

原告:于某。

被告: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与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沈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撤回对被告沈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于某负担。

审判员  崔颂文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戴高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