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丽龙商初字第78号
原告:龙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宋武龙。
委托代理人:郭志泉。
被告:杨贵国。
被告:杨有凤。
被告:戴水长。
被告:黄美娟。
被告:杨桂成。
被告:陈文凤。
原告龙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杨贵国、杨有凤、戴水长、黄美娟、杨桂成、陈文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龙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万莉莉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代
书 记员 殷晓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