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城民一初字第368号
原告:王想,男,198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安平县。
被告:卢九超,女,198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安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想与被告卢九超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好为由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福林二0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马世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