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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武商初字第496号

林响与鲁心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4-04-07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林响,鲁心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武商初字第496号

原告:林响。

委托代理人:朱根祥。

被告:鲁心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响与被告鲁心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响以补充证据为由,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44元,减半收取672元,由原告林响负担(已交纳)。(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陈 慧

人民陪审员  王伯林

人民陪审员  潘法明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代

书 记员  邹小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