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武商初字第496号
原告:林响。
委托代理人:朱根祥。
被告:鲁心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响与被告鲁心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响以补充证据为由,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44元,减半收取672元,由原告林响负担(已交纳)。(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陈 慧
人民陪审员 王伯林
人民陪审员 潘法明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代
书 记员 邹小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