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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商初字第201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与钱卫平、王军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4-03-17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钱卫平,王军红,绍兴雅豪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商初字第201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

法定代表人:娄卫东。

委托代理人:楼东平。

委托代理人:俞惠南。

被告:钱卫平。

被告:王军红。

被告:绍兴雅豪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剑飞。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诉被告钱卫平、王军红、绍兴雅豪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期内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刘青红

审判员  黄 园

审判员  范 晟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沈森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