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商初字第201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
法定代表人:娄卫东。
委托代理人:楼东平。
委托代理人:俞惠南。
被告:钱卫平。
被告:王军红。
被告:绍兴雅豪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剑飞。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诉被告钱卫平、王军红、绍兴雅豪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期内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刘青红
审判员 黄 园
审判员 范 晟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沈森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