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绍商外初字第109-1号
原告:绍兴市法兰特针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振华。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申铁旗。
被告:范姜群修。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法兰特针纺有限公司诉被告范姜群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市法兰特针纺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范姜群修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绍兴市法兰特针纺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范姜群修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市法兰特针纺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范姜群修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386元,减半收取4693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共计8213元,由原告绍兴市法兰特针纺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秦善奎
人民陪审员 贾良荣
人民陪审员 宓惠英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代理
书记员 李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