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靖民初字第00464号

王某某与班某某、范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4-08-27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班某某,范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靖民初字第00464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住靖边县宁条梁镇,农民。被告班某某,男,汉族,住靖边县镇靖乡,农民。被告范某某,女,汉族,住盐池县麻黄山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班某某、范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梁斌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