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靖民初字第00464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住靖边县宁条梁镇,农民。被告班某某,男,汉族,住靖边县镇靖乡,农民。被告范某某,女,汉族,住盐池县麻黄山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班某某、范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梁斌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