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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一中刑执字第200号

田万国敲诈勒索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敲诈勒索
当事人
田万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一中刑执字第200号罪犯田万国。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9日作出(2011)宝刑初字第1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万国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0年12月26日起至2013年12月2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天津市津西监狱提出假释建议书,于2012年12月2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田万国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符合假释的条件,建议假释。

经审理查明,罪犯田万国于2011年5月10日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刑罚执行期间一贯表现良好。该犯于2012年1月5日,获全监表扬奖励;于2012年7月12日,获全监表扬奖励;于2012年10月16日,获2012年第三季度单项奖励。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和相关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田万国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法定条件,可以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田万国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1月日起至2013年12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绍桓

审 判 员  张文艳

代理

审判员  张福宏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裴振宇 来源:百度“”